昨天~收到中國信託的帳單~出現一個應繳金額1281~
我心理想 ~怪了~最近沒有再刷~那裡來的金額~
仔細看了看~明細~違約金一千元~ !!!!!!!
違約金1000+281循環利息
該不會上次繳費遲繳~產生的~TMDB  果然是~
上次繳的金額是二萬七千多(幫我弟繳學費)
 
仔細把~帳單後面的條約拿出來看~
1000元以下無
1千到1萬     違約金300
1萬到6萬     違約金1000
6萬到10萬   違約金2000
10萬到20萬 違約金3000
20萬以上     違約金4000
 
違約金 只要晚一天就開罰,還要加算循環利息
 
說實在我遲繳被罰我也沒什麼話可說~
不過這個金額也實在太多~也不是不繳~
有時候真的是放著放到忘了~
 
有使用信用卡的各位~要多多注意千萬不要遲繳~
 
 
 
以下是消基會發的新聞稿~ 4/27
近年來,消基會陸續接獲消費者反應,銀行業者既然已收取循環利息,為何又收取違約金!?
們認為被業者狠狠剝了兩層皮,非常不合理!而在消基會的申訴檔案裡,發現97年4月~98年4月間,
就有17件的書面進案,申訴銀行利息與違約金雙重收費的不公平事宜!
然而,對身為持卡人的您,瞭解卡費不小心的遲繳,不只要交循環利息,還要支付高額的違約金?!
對此,消基會調查20家銀行業者對卡費遲繳違約金之計費方式,結果發現,對遲繳一天1001元卡費的持卡人來說,
其所支付的違約金,換算年利率竟可高達16425%,比對現在的民法20%的利率上限,還要高出821倍,實在不合理!
調查樣本
編號1號「渣打國際商業銀行」、編號2號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」、編號3號「台灣新光商業銀行」、編號4號「台北富邦商業銀行」、
編號5號「日盛商業銀行」、編號6號「荷蘭銀行」、編號7號「遠東國際商業銀行」、編號8號「聯邦商業銀行」、
號9號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(以5/3調整後金額作為樣本)」、編號10號「慶豐商業銀行」、編號11號「美商花旗銀行」、
號12號「玉山商業銀行」、編號13號「第一商業銀行」、編號14號「台灣中小企業銀行」、編號15號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」、
號16號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」、編號17號「萬泰商業銀行」、編號18號「香港上海匯豐銀行」、編號19號「華南商業銀行」、
編號20號「台灣銀行」。
調查方向
針對20家銀行,分別進行下列調查:
一、 以卡費1,001元,僅遲繳一天所計算出的違約金,相當於多少%的循環利息?
二、 以消費者遲繳40,000元,且在1個月內,計算違約金金額。
三、 任何金額的遲繳,銀行是否均收取違約金?
調查結果(詳如附件)
一、 違約金收取方式大不同
各家銀行收取違約金的方式各有不同,共分為二種:
1.以遲繳金額作為違約金收費標準:其中又分為:
(1)以遲繳之金額差距訂定違約金金額;
(2)以遲繳金額依一定比例(%)訂為違約金金額。
2.以遲繳日期作為違約金收取標準。
二、 遲繳一天的違約金,竟可高達年利率16425%
調查結果發現,若以卡費1,001元,僅遲繳一天,計算出的違約金換算循環利息,約為394.2%~16425%不等。
(以編號1號「渣打國際商業銀行」為例,若卡費1,001元遲繳一天,違約金為450元,換算循環利息,就高達16425%(450/1,001=45%×365))
其中,9家業者循環利息超過10950%,佔45%,分別為編號1號「渣打國際商業銀行」、編號2號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」、編號3號「台灣新光商業銀行」、
編號4號「台北富邦商業銀行」、編號5號「日盛商業銀行」、編號6號「荷蘭銀行」、編號7號「遠東國際商業銀行」、編號8號「聯邦商業銀行」、
編號9號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」(以5/3調整後金額作為樣本)。
三、 若消費者遲繳40,000元,1個月內違約金在100~1200不等,價差12倍。
調查結果發現,假設消費者遲繳40,000元,在1個月內繳清,所需支付的違約金在100~1200元不等,價差竟高達12倍。
30%違約金在500元以下:
編號6號「荷蘭銀行」違約金為300元、編號9號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(以5/3調整後金額作為樣本)」為300元、
編號11號「美商花旗銀行」為300元、編號12號「玉山商業銀行」為150元、編號14號「台灣中小企業銀行」為100元、編號20號「台灣銀行」為432元。
30%違約金在500~999元:
編號1號「渣打國際商業銀行」為600元、編號8號「聯邦商業銀行」為600元、編號10號「慶豐商業銀行」為750元、
號13號「第一商業銀行」為600元、編號18號「香港上海匯豐銀行」為800元、編號19號「華南商業銀行」為800元。
40%違約金在1000元以上:
編號2號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」為1000元、編號3號「台灣新光商業銀行」為1000元、編號4號「台北富邦商業銀行」為1000元、
號5號「日盛商業銀行」為1000元、編號7號「遠東國際商業銀行」為1000元、編號15號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」為1200元、
號16號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」為1000元、編號17號「萬泰商業銀行」為1000元。
四、 欠費999元以下,僅55%業者不收取違約金!
調查結果發現,45%的銀行業者在999元以下是不收取違約金的,其餘55%的銀行業者只要遲繳就收取違約金,分別為:
編號1號「渣打國際商業銀行」、編號6號「荷蘭銀行」、編號9號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(以5/3調整後金額作為樣本)」、
編號12號「玉山商業銀行」、編號14號「台灣中小企業銀行」、編號15號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」、編號16號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」、
編號17號「萬泰商業銀行」、編號18號「香港上海匯豐銀行」、編號19號「華南商業銀行」、編號20號「台灣銀行」。
消基會呼籲
一、 法院判決指出,違約金利率超過20%即不合理
本次調查結果,以卡費1,001元,僅遲繳一天,計算出的違約金換算循環利息,約為394.2%~16425%不等,實在高得驚人。
檢視國內相關法院判決,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844號判決中指出,「銀行向消費者(即被告)收取年息17%計算之循環信用利息,
已因此獲取大量之經濟利益,若再課予被告給付如約款所示之違約金義務,則合併上述循環信用利息計算,被告因違約所負之賠償責任,將高達年息30%,
顯偏高,且有規避民法第205條法定利率上限予以巧取利益之嫌,是原告請求之違約金金額過高,對被告有失公平,爰依民法第252條規定予以酌減至1元。」,
此,本案持卡人僅需支付1元之違約金。
消基會認為,本案是個極好的判例,因此,若銀行收取高額違約金,消費者可依民法252條規定要求法院酌減!
二、 主管機關應重新修訂定型化契約範本
另,在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中明訂:「各銀行得自行決定是否收取違約金或催收費用以及收取標準,但擬收取者應明定於契約,並應注意符合衡平原則」,
違約金的收取價差竟可高達12倍,明顯不符合衡平原則,消基會要求主管機關應重新修訂定型化契約範本,以符合衡平原則才是!
三、 消基會提醒持卡人主動記下最後繳款期限
在主管機關未強制業者不可收取違約金的狀況下,消基會提醒持卡人主動記下信用卡的最後繳款日期,以免因誤繳而產生比利息還高的違約金費用!
四、 雙卡利率的立法院協商程序應迅速通過
消基會指出,民法利率上限提案,目前仍停滯在立法院的協商程序,為根本解決雙卡利率問題,呼籲立法諸公捐棄政黨爭議,儘速通過民法上限修訂,照顧全民權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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